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并进行复制;(二)进入装修现场进行勘查;(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必要时,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