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并进行复制;

(二)进入装修现场进行勘查;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必要时,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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