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处理发现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违法行为。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