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在交付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技术、药物等措施进行白蚁预防和灭治。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复查回访制度,并做好相应归档备案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