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第三章 安全鉴定第二十四条有效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和房屋使用人、房屋相邻人等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原鉴定单位以外的其他鉴定单位进行重新鉴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