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第三章 安全鉴定第二十三条有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房屋安全状况。鉴定单位对其出具的鉴定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鉴定后,鉴定单位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将鉴定结论报送房屋所在地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