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第三章 安全鉴定第二十五条有效房屋以栋为单位进行安全鉴定的,可以由房屋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委托鉴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