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第三章 安全鉴定第二十二条有效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单位应当提出以下处理建议:(一)观察使用,适用于当前危险程度较轻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相应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后,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