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鉴定单位应当根据相关专业规范、标准和规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程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监等有关部门编制。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