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房屋装修不得破坏房屋的抗震功能和结构安全,并应当符合防火、防水、隔音、卫生、保温等建筑功能的要求,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