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使用第十二条有效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进行房屋装修,应当将有关事项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告知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装修事项予以记载并在房屋所在区域内公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