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进行房屋装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装修施工十日前,向所在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装修安全登记:

(一)在承重墙上开挖洞口或者扩大洞口的;

(二)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的(供热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除外);

(三)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抗震功能和结构安全的行为。

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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