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不得新开办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出售或者出租商住楼底层营业房时,应当告知买受人或承租人不得开办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饮食娱乐业。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