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新建饮食业用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划设计要求:

(一)应当独立于居民住宅楼;

(二)应当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

(三)应当预留空调、天然气接口等设施的设置位置。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