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相关合法证件,且经营许可尚未期满,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开办的饮食业经营场所,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进行治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