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禁止在城区焚烧生活垃圾、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废弃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确需焚烧的,必须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焚烧。医疗、科研、教学、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采取封闭措施和无害化处理后送入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内倾倒。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