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见义勇为基金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组织。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一)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个人捐赠;(三)基金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