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见义勇为基金用于:

(一)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资助因见义勇为致伤致残人员或者牺牲人员家属;

(三)为见义勇为人员办理人身保险;

(四)支付见义勇为人员医疗费用;

(五)表彰、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