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职责以外,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