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十五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丧葬费和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按照以下顺序解决:(一)由加害行为人承担;(二)由受益单位、个人支付;(三)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支付或者暂付;(四)由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基金组织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暂付或者支付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民事追偿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