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建设、质量监督、工商、交通、水利、市政公用、消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建设工程材料监督检查职责,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