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使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能够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当采购和使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