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以及投诉举报存在较多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材料,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