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适时组织完成植树造林规划所确定的各项任务。造林成活率未达规定标准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义务植树由自治县绿化委员会统一部署,实行责任制。

每年的四月份为自治县植树造林活动月。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