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应当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林政稽查、法制监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种苗管理等各级各类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和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等基层站所建设,全面加强林木管护。

乡(镇、场)村(区)两级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并与受益方协商解决护林员劳动报酬,保障兑现。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