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非法开垦林地、湿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