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未完成年度植树造林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仍不完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