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和加工木材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木材运输证或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