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