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劝阻其工作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