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各单位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行业、文明服务品牌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