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公民有权制止、劝阻不文明行为,被劝阻人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应当劝阻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明引导活动,劝阻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