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供水设施,对供水水压的要求超出供水水压服务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先进供水方式,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