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设置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原有住宅尚未实行一户一表改造的,由供水企业进行改造,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所需费用由企业筹集或者在水费中适当筹集的办法解决。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