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设置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原有住宅尚未实行一户一表改造的,由供水企业进行改造,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所需费用由企业筹集或者在水费中适当筹集的办法解决。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