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供水专项规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节约用水专项规划。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供水专项规划、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编制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