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供水专项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节约用水专项规划。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供水专项规划、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编制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