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供水水源、损坏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市、镇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