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供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工作。

发展和改革、环保、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水用水有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