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在公共供水设施上或者结算水表后直接装泵抽水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