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科学规划,推动公共供水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