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经检定合格的结算水表,使用期限届满,供水企业应当免费更换。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抄不到正确水表水量值时,供水企业可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