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用户应当按照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用户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向用户发出催缴水费通知单。超过催缴水费通知单上要求的缴费日期六十日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按合同约定暂停供水。用户缴清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