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用户应当按照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用户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向用户发出催缴水费通知单。超过催缴水费通知单上要求的缴费日期六十日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按合同约定暂停供水。用户缴清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