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居民、非居民用水实行分类计量收费。供水企业应当抄表到户,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应当按照用户水表指示的量值进行结算,不得将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转嫁给用户。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