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供水企业应当将其供水区域、销售价格、服务事项的办理程序、服务承诺等内容向社会公开。

供水企业应当公开投诉处理制度和投诉服务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水企业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