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并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供水价格因运营成本等因素需要进行调整的,由供水企业提出水价调整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执行。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