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家庭水表前的供水设施纳入公共供水设施管理范围,由供水企业负责改造、维修和养护。业主或者原管理单位将供水设施移交管理维护的,供水企业应当接收。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