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建供水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或者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连接申请,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