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自建供水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或者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连接申请,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