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