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供水设施建设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材料、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材料和设备。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