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供水设施建设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