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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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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计量单位的使用
第四条
有效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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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